中共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委员会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综合考核实施
方案的通知(试行)
镇园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试行)》业经镇委、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委员会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综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考核工作,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有关要求,围绕建设“实干、高效、勤政、廉洁”的机关作风为目标,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突出实绩、注重实效、科学评价,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考核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基本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注重简便易行,程序规范;
坚持党管干部,注重上级考核下级、同级互评相结合;
坚持发扬民主,注重综合考核与平时工作表现相结合;
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科学性与导向性相结合。
三、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镇园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镇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镇委办、镇纪委、镇委组织办、镇财政局的领导担任,成员由镇委办、镇纪委、镇委组织办、镇财政局的常务副职担任。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委组织办常务副职兼任,成员由镇委办、镇纪委、镇委组织办、镇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四、考核对象
除镇园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镇园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兽医站除外)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计生专干、旧工勤)、事业编制人员,其中:到我镇挂职的干部不列入考核;到外单位挂职的干部及派驻扶贫和派驻村居工作的人员不列入考核,其考核等次由镇园考核领导小组提出,报镇园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确定。
五、考核方式
(一)部门常务副职(负责人)、事业单位正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考核、廉洁自律考核和综合测评考核三项,满分为100分。
1.工作实绩考核(45分)
根据镇园绩效办当年度对各部门开展绩效管理考评工作的结果,将部门考评总得分按45%的比例直接转化为考核对象个人得分。
2.廉洁自律考核(30分)
考核当年,出现以下情形的,扣10分:
(1)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给予通报、诫勉措施的;
(2)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或《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基层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措施的。
考核当年,出现以下情形的,扣20分:
(1)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措施的;
(2)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或《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基层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给予停职检查措施的。
考核当年,出现以下情形的,扣23分:
(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
(2)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
(3)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
考核当年,出现以下情形的,扣26分:
(1)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的;
(2)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
考核当年,出现以下情形的,扣30分:
(1)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给予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措施的;
(2)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或《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基层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措施的;
(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撤职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职处分的。
同一事件扣一次分,按扣分最高的计算。
3.综合测评考核(25分)
由镇园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常务副职(负责人)、事业单位正职参与考核评分。评价意见分为“胜任”25分、“较胜任”20分、“基本胜任”15分、“不胜任”0分四个等次,其中评价为“不胜任”的要写明理由。
(二)部门副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考核、廉洁自律考核和综合测评考核三项,满分为100分。
1.工作实绩考核(40分)
根据镇园绩效办当年度对各部门开展绩效管理考评工作的结果,将部门考评总得分按40%的比例直接转化为考核对象个人得分。
2.廉洁自律考核(30分)
参照部门常务副职(负责人)、事业单位正职廉洁自律考核扣分办法执行。
3.综合测评考核(30分)
由镇园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常务副职(负责人)、事业单位正职、部门副职参与考核评分。评价意见分为“胜任”30分、“较胜任”25分、“基本胜任”20分、“不胜任”0分四个等次,其中评价为“不胜任”的要写明理由。
(三)一般工作人员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考核、廉洁自律考核和互评考核三项,满分为100分。
1.工作实绩考核(40分)
部门分管领导根据本部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意见分为“胜任”20分、“较胜任”15分、“基本胜任”10分、“不胜任”0分四个等次,其中评价为“不胜任”的要写明理由。
部门常务副职(负责人)、事业单位正职根据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意见分为“胜任”20分、“较胜任”15分、“基本胜任”10分、“不胜任”0分四个等次,其中评价为“不胜任”的要写明理由。
2.廉洁自律考核(30分)
参照部门常务副职(负责人)、事业单位正职廉洁自律考核扣分办法执行。
3.互评考核(30分)
由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参与考核评分。评价意见分为“优秀”30分、“良好”25分、“一般”20分、“较差”10分四个等次。
六、考核结果确定
根据考核情况,综合计算每名被考核人员的总得分,其中:
(一)年度考核优秀人员的确定。
1.部门常务副职(负责人)、事业单位正职。根据考核对象不同编制类别,总分排在最前的20%人员为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初步人选。镇园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出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报镇园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确定。
2.部门副职。根据考核对象不同编制类别,总分排在最前的20%人员为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初步人选。镇园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出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报镇园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确定。
3.一般工作人员。以领导班子成员所分管的部门为考核单位,各考核单位按考核对象不同编制类别人数20%的比例,结合个人考核得分情况,推荐出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初步人选。镇园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出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报镇园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确定。
(二)有待改进人员初步人选的确定。
1.部门常务副职(负责人)、事业单位正职。在部门常务副职(负责人)、事业单位正职考核中,考核总分排在最后1名的(如遇分数并列,则同时进入),或考核总分低于70分的,列入有待改进人员初步人选;
2.部门副职。在部门副职考核中,考核总分排在最后1名的(如遇分数并列,则同时进入),或考核总分低于70分的,列入有待改进人员初步人选;
3.一般工作人员。在一般工作人员考核中,所在部门年度绩效考评为满意单位及以下等次的,在该部门考核总分排在最后1名的(如遇分数并列,则由该部门全体人员投票产生),或考核总分低于70分的,列入有待改进人员初步人选。
(三)有待改进人员的确定。
镇园考核领导小组在有待改进人员初步人选中提出有待改进人员,报镇园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确定。
(四)绩效考评优秀工作人员的确定。
评选对象为公务员(计生专干、旧工勤)。如当年绩效考评优秀工作人员比例与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比例一致,则年度考核优秀人员确定为当年绩效考评优秀工作人员。否则,由镇园考核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报镇园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确定。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
(二)有待改进人员。
按当年绩效考核等次标准的70%计发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扣减比例如与区、镇相关文件扣减比例有不同的,按“就高从重”原则扣减;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调整、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有待改进人员可进行组织调整、降职、免职使用。
同时,为营造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又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按照“三个区分”原则,经认定符合容错的,按照《中共佛山市三水区委印发〈关于支持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发〔2016〕10号)规定执行。
(三)绩效考评优秀工作人员。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
八、其他
本方案由镇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