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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大力发展我区电子商务产业,促进全区经济提速提质发展,根据上级关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产业主题载体、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器。

  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分为销售型和服务型,包括:从事商家间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企业对企业,即B2B),从事个人网上购物的企业(企业对消费者,即B2C),为网上交易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企业(第三方平台)和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软件开发、物流、培训等服务的电子商务配套企业。

  电子商务产业主题载体(以下简称电商载体):同时具备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载体内电子商务企业数量不少于9家、电子商务企业数量占比超过60%三个条件的产业园区、集聚区、基地。)

  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电商孵化器):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和培养电子商务企业家为宗旨,同时具备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载体内电子商务企业数量不少于9家、电子商务企业数量占比超过60%三个条件的创业服务载体。)

  二、组织机构

  成立三水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培育电子商务企业扶持工作,组长由区经科局分管该项工作的常务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及各镇(街道)等单位的分管领导。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科局,联系电话:87771285。

  三、扶持政策

  (一)引导电子商务产业聚集发展。

  1.鼓励电商企业进驻电商载体。给予进驻区内电商载体的电商企业办公场所租金补贴,按每个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8元/月/平方米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的最高租金补贴为12万元,补贴期3年。

  2.鼓励初创型电商企业进驻电商孵化器。对进驻区内电商孵化器的电商企业给予100%办公场所租金补贴,但单个企业补贴的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期2年。

  3.强化产业载体公共服务。经认定的区内电商载体,当进驻电商企业(年度网上交易额超过300万元)数量超过20家时,给予电商载体运营单位一次性资金奖励25万元,用于提升载体的公共配套服务。

  4.对获得国家、省或市电子商务类园区(基地)称号的电商载体,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同一电商载体获得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级别奖励),用于强化载体的宣传和提升公共配套服务。

  (二)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5.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和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区内的大中专院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或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培训、人才培训及技术服务。

  6.鼓励企业引进电子商务人才。对在同一家区内电商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电子商务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其上一年度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以专项补助方式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

  (三)推广电子商务应用。

  7.鼓励传统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创新营销方式。区内企业通过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交易,实现年网络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含,下同),且在我区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该奖励金额不能高于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

  (四)加快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8.推动我区特色电子商务发展。对区内建立移动互联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商企业实施为期3年的专项补助。首次纳税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电商企业其当年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30%以专项补助方式给予奖励,并以此为基数,此后每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增量税额区级留成部分70%以专项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9.鼓励电商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企业新建为网上交易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当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在我区年纳税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0.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境内年网络销售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总额达50万元以上的区内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1.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海外市场。企业通过经区领导小组认可的区内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网上销售额首次超过200万美元、4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且在我区年纳税额分别达到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纳税额为人民币)以上的,相应给予2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2.扶持电商企业扩展经营规模。年网络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在区内购买或自建电子商务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且作为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用址的,给予4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房屋补助资金;在电商载体(孵化器)以外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租金补助。单个企业享受上述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助分3年按总额30%、30%、40%的比例发放。享受补助期间,有关物业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或不能通过年审的,企业必须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

  (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13.引导优质电商企业落户。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电商企业,首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其当年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的50%,以专项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4.鼓励创业团队开展电子商务。设立每年50万元的竞争性产业扶持资金,重点支持电子商务交易网站(平台)建设、网络渠道建设以及电子商务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创业团队。

  15.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商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区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扶持。

  四、认定扶持对象与兑现扶持政策的程序

  (一)认定扶持对象的程序。

  申请电商载体(孵化器)、电商企业认定的企业需根据类别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书面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2),经各镇(街道)初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由区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二)兑现扶持政策的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涉及电子商务的各类企业需根据类别向各镇(街道)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详见附件3、4),经各镇(街道)初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区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后,最终由区财政部门兑现各项具体扶持政策。

  (三)申请时间安排。

  企业可随时申请,区、镇(街道)两级动态复核和审定。

  五、附则

  (一)区政府每年在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作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实施有关扶持政策,当年结余滚存结转下年使用。

  (二)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区内不重复享受本办法内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和奖励。专项资金的各种资助项目,将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额和资助对象的申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照符合扶持条件企业的税收贡献和申报时间排序确定。

  (三)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由区与各镇(街道)按现行体制分成负担相应支出。

  (四)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支持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追回相应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区领导小组将根据本区电商企业发展状况和国家、省、市相关促进电商企业发展有关政策,适时对补贴办法、奖励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整。

  (六)在招商引资中已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产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七)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若扶持政策企业享受期未满,继续执行有关扶持政策到享受期满为止。